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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证明,保险公司存在部分无理追偿的事实

法院判决证明,保险公司存在部分无理追偿的事实

原创作者:勇说车险/yongchezhizhu
 
目前,我们在处理有4笔,关于被保险公司不合理追偿的案件,这些案件,都存在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情况,从处理流程,定损价格,权益保障等等问题上,都有不合情理的内容。当然,形式各种各样,本篇,就是用这个法院的判决,来说明,保险公司在处理代位求偿时,对被追偿方的权益侵害,同时,部分法院判决也存在和稀泥的情况。(当然,他们可能没有这么认为,毕竟,所站的角度和立场不同)

和之前的情况很类似,也可以见之前发布的案例,发生事故后,责任方一般是没有保险(一般是电动自行车),或者只保交强险的的汽车。然后,责任方没有收到任何消息,几个月后,甚至是1、2年后,突然被保险公司起诉了。你说,这种事情,谁碰到谁都火大。之后,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,有些保险公司还很横,觉得他们有理,但事实是这样吗?

这里,编者需要说明几个问题。第一,交通事故属于侵权关系,责任方对无责任的损失,根据法律规定,或者说常理上,确实是需要赔偿的,这点,无可厚非,相信大部分人也都认可,否则,真成无赖了。但是,这里说的赔偿,是指合理的,且有责任方造成的损失部分,才赔偿,其他的损失或者费用,不需要赔偿,这点,也是合理合法的。但是,在现实中,有时却存在不合理的损失也要责任方赔偿的情况。第二,损失确认的问题,正常情况下,损失的确认,是需要责任方确认并认可的,但现实中,基本是不知不觉“被认可了”,责任方根本不清楚这个损失是怎么来的。第三,无责方有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,同理,责任方也有对无责方的权利,比如索要发票,这些权利都是相互且平等的。

基于以上权利,现实中,在被保险公司追偿的案件中,责任方的很多权利被剥夺或侵犯了,这是法律不允许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在这个过程中,如果发生争议,无责方(或保险公司)应该承担不利后果,比如,责任方没有参与损失确认过程,后来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,是不要赔偿的。

另外,在损失确认过程中,保险公司核定的损失,基本都是有水分的,其实,很多理赔定损都有水分。比如该案例,就有其中的9500元是多赔偿的部分,总金额为49500元,占比19.2%。此外,在这个案例中,法院也有和稀泥的情况,没有考虑责任方合理合法的诉求,毕竟,保险公司在私底下,多多少少和法院有关系。

总结:被追偿时,损失金额大概率是有水分的,被追偿方通过适当的处理方式,在合理范围内,一般可以降低20%—50%的赔偿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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